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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83號
原 告 武家宇(民國00年生)
武家同(民國00年生)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許玉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進良 律師
董彥苹 律師
被 告 銓敘部
代 表 人 周弘憲(部長)
訴訟代理人 邱德明
鄭皓鴻
顏敏如(兼送達代收人)
上列當事人間撫卹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9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曹瑞卿
法 官 林淑婷
法 官 林麗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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