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7,全,8,2018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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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全字第8號
聲 請 人 李哲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元智大學間因退學事件,聲請假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得依行政訴訟法第116條請求停止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者,不得聲請為保全強制執行及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同法第29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相對人對聲請人為退學之行政處分(該行政處分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另案「107年度停字第10號」處理),爰在該行政訴訟事件確定前,聲請法院准許學籍留校狀態之假處分等語,經核聲請人係針對退學處分未確定前,聲請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該狀態為:暫時學籍留校,且恢復在校所有權益行使權),依首開法條規定,自屬不應准許。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陳心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淑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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