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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22號
抗告人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執行中
相對人 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
代表人 劉世添
上列抗告人因監獄行刑法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救字第8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救字第8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審乃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並於民國107年6月25日送達(本院卷第25頁)。
抗告人嗣於本件抗告程序中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07年度救字第125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
抗告人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2至35頁),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吳俊螢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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