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58號
原 告 趙國棟
訴訟代理人 劉昌樺 律師
黃敬唐 律師
複 代理人 劉尹惠 律師
被 告 桃園市政府
代 表 人 鄭文燦(市長)
訴訟代理人 張富欽
呂順明
參 加 人 祭祀公業法人桃園市趙鰲峰
代 表 人 趙克毅
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祭祀公業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9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108年12月12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羅月君
法 官 吳坤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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