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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258號
原 告 張美仙
訴訟代理人 李浤誠律師
被 告 內政部
代 表 人 徐國勇
訴訟代理人 賴婉玲
上列當事人間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0八年一月七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08年1月7日以裁定,認本件行政訴訟之裁判,與原告暨辜藏富所犯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刑事訴訟(該時繫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32號)有牽涉情形,遂命於前開刑事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現前開刑事訴訟關於原告部分已於110年3月18日裁判確定(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3278號),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本院爰依首揭法律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予以撤銷。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羅月君
法 官 黃翊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李芸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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