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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64號
原 告 王詠霆
訴訟代理人 簡燦賢 律師
被 告 花蓮縣政府
代 表 人 徐榛蔚(縣長)
訴訟代理人 林政穎
林哲良
侯廷
上列當事人間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法 官 吳坤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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