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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更一字第16號
108年2月21日辯論終結
原 告 永昌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蔣惠雲
訴訟代理人 林丕堯 會計師
被 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王綉忠
訴訟代理人 劉惠芳
劉正瑜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林妙黛
法 官 楊得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芸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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