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8,抗,20,2019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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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20號
抗 告 人 黃文潭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此為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所明訂,為提起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原審法院)於民國108年2月18日所為之108年度聲字第3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因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原審法院於108年3月15日以108年度聲字第3號行政訴訟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抗告人之抗告。
上開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於108年3月22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69頁),惟迄今仍未據抗告人繳納裁判費,有原審法院提出之抗告費查詢結果在卷可查,其抗告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瑜
法 官 鄭凱文
法 官 洪遠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德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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