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救字第292號
抗 告 人 何牧珉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等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本院108年度救字第292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惠 瑜
法 官 洪 遠 亮
法 官 鄭 凱 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 芳 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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