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5號
原 告 陳建凱
被 告 臺北市南港區公所
代 表 人 王先黎
參 加 人 陳明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祭祀公業事件,參加人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陳明松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與原告及訴外人陳盈達於民國105年間先後向被告申請「祭祀公業仙媽公」派下全員證明書,經被告以107年6月15日北市南文字第1076023309號函(下稱原處分)受理參加人之申報而不予受理原告及訴外人陳盈達之申報,嗣經原告提起訴願及本件行政訴訟,並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經查,參加人陳明松係原處分之申請人,且經被告受理其申報。
原告提起本件撤銷訴訟,訴請撤銷原處分,倘認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是參加人依首揭規定聲請參加訴訟,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瑞 助
法 官 林 妙 黛
法 官 楊 得 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 芸 宜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