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8,訴,465,201910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65號
原 告 沈信甫

沈致吟
沈苡歆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健男 律師
被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呂桔誠(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劉英美(兼送達代收人)


黃煜勝
黃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因公保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3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林麗真
法 官 林淑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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