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8,再,10,201907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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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再字第10號
抗 告 人 葉世福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連江縣地政局間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本院108 年度再字第10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瑞 助
法 官 楊 得 君
法 官 鍾 啟 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 芳 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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