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8,年停,11,201904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年停字第11號
聲 請 人 郭豐南
曾登茂
吳秀英
蘇榮原
陳勝國
陳素貞

王文秀

朱台新
劉碧華
毛先得

曾銘洲

陳益仁
黃正忠
陳琬茹

董美枝

陳兆熊
蔡長利

何振輝
方嘉郎
謝李宜樺
王鳳巢

杜萬盛
廖慶勝

羅楊美仁
羅中嶽
林凉

方蕭銀
楊雲湘
陳麗州

王淑

傅絹媚
林冶純
蔡文智

黃木榮

張文耀

康智淵
段慧玲

莊文穎

吳樹安

蘇秀鑾
徐秀英

徐秀芬

謝惠卿

林桂蓮

江得海
共同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上列聲請人不服相對人嘉義市政府等依民國107年7月1 日施行的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規定,重新核算聲請人每月退休所得的行政處分,聲請停止執行。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 但書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林秀圓
法 官 楊坤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何閣梅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