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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年訴字第335號
抗告人即原告 侯明發
相對人即被告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柯文哲(市長)
上列當事人間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事件,抗告人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108年度年訴字第33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原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行政訴訟法第27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8年2月15日裁定限於7日內補正,抗告人逾期未補正,原裁定遂以上開命補正裁定於同年月27日寄存於臺北5支局(南海)郵局,有送達證書及國內掛號查詢影本在卷可稽,抗告人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起訴。
經查原裁定所據之送達證書,1份送達通知書黏貼於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門首,另1份送達通知書則未填載送達方代,尚難認命補正裁定業已合法送達,無從起算限期而認定逾期未補正。
是原裁定尚有未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其理由雖與本院不同,惟原裁定既有違法,抗告論旨求予撤銷原裁定,應認為有理由。
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鑫楨
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林惠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吳柏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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