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8,年訴,63,201903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年訴字第63號
原 告 鄭雅芬
上列原告因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正確記載並附具相當於訴願決定之復審決定書影本,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8年1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原告迄未補正前開事項,有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臨櫃繳費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鑫楨
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林惠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吳柏洲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