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185號
上 訴 人 嘉發實業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雅仁(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郭德田 律師
邱啟鴻 律師
被上訴人 桃園市政府
代 表 人 鄭文燦(市長)
訴訟代理人 張訓嘉 律師
高函岑 律師
邱意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事件,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185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關於被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欄,應增加「邱意律師」。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第232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定有明文。
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裁判準用之。
二、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185號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的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惠 瑜
法 官 張 瑜 鳳
法 官 黃 莉 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 聚 恩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