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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955號
原 告 天順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杜夢涵(董事)
被 告 勞動部
代 表 人 許銘春(部長)
上列當事人間就業服務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8年12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25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原告迄未繳納裁判費,有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臨櫃繳費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及本院審查科辦案進行作業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鑫楨
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張國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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