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8,訴,35,2019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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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5號
原 告 陳建凱

被 告 臺北市南港區公所


代 表 人 王先黎
參 加 人 陳明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祭祀公業事件,參加人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陳明松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與原告及訴外人陳盈達於民國105年間先後向被告申請「祭祀公業仙媽公」派下全員證明書,經被告以107年6月15日北市南文字第1076023309號函(下稱原處分)受理參加人之申報而不予受理原告及訴外人陳盈達之申報,嗣經原告提起訴願及本件行政訴訟,並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經查,參加人陳明松係原處分之申請人,且經被告受理其申報。

原告提起本件撤銷訴訟,訴請撤銷原處分,倘認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是參加人依首揭規定聲請參加訴訟,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瑞 助
法 官 林 妙 黛
法 官 楊 得 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 芸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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