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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2號
原 告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世謙(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 律師
葛百鈴 律師
康立賢 律師
被 告 勞動部
代 表 人 許銘春(部長)
訴訟代理人 徐婉蘭 律師
參 加 人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
公司企業工會 號
代 表 人 劉惠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不當勞動行為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下稱華航企業工會)以原告下列行為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5款之不當勞動行為:㈠原告107年3月14日片面修改「優待機票申請使用規定」之行為;
㈡原告107年5月18日片面修改「國內員工獎懲規定」之行為;
㈢原告107年6月1日片面修改「年度員工酬勞發給辦法」之行為;
㈣原告未於107年7月19日、20日新進人員「華航與我」課程中安排「工會簡介」時段之行為,而為爭議。
案經被告107年勞裁字第42號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決定書,認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5款不當勞動行為,並命原告應於本裁決書送達翌日起30日內就「華航與我」課程內安排工會簡介時段與申請人進行協商。
原告不服上開裁決決定,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查原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訴請撤銷系爭裁決決定主文第1至4項,並確認主文第5項違法,如獲勝訴,華航企業工會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有使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
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玫 君
法 官 梁 哲 瑋
法 官 侯 志 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徐 偉 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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