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9,聲,91,202008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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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91號
聲 請 人 彭耀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教育部、國立政治大學間102年度訴字第1367號考試事件,聲請法官迴避對本院109年7月1日109年度聲字第91號裁定,聲請補充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

第239條規定:「……第233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前述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準用之。

是聲請補充裁判,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為限,其聲請不符上開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日裁定駁回聲請,聲請人復於同年7月9日(本院收狀日)提出補充判決請求狀,聲明:「請作成裁定,命張國勳法官迴避102年訴字第1367號補充判決合議庭程序。

新上任法官續行補充判決程序。」

(本院卷第39頁)。

查聲請人於109年6月10日提出迴避請求狀,聲請意旨略以:查102年度訴字第1367號案若已於民國103年判決確定,則本院為何於104年7月28日受理補充判決,復於105年2月23日視為抗告,顯見該案尚未判決確定,而有迴避可能。

再查104至105年間王碧芳、程怡怡、高愈杰3位法官尚依補充判決作成裁定,本院109年度聲字第77號裁定卻以「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為由駁回聲請人聲請,邏輯不通與補充判決制度不符。

爰聲明請求張國勳、蕭忠仁、李玉卿、劉穎怡、王碧芳、程怡怡、高愈杰等法官迴避等語(見本院卷第13-17頁),業經本院以109年7月1日109年度聲字第91號裁定主文記載:「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已就聲請人請求之事項予以裁判,並無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之情形。

本院又於109年8月4日函詢聲請人:「二、本院受理上開事件業餘109年7月1日裁定駁回在案,台端109年7月9日、10日、16日之迴避補充判決請求狀係對上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或係有其他請求?」(本院卷第47頁),聲請人於109年8月10日、11日仍以補充判決請求狀(四)(五)略以:「....二、聲請人核心目的,係得到合法(補充)判決書.....係請求『禮股張國勳審判長迴避』係補充判決亦係抗告,本訴訟案之訴訟標的,請求補充判決,『張國勳法官審判長迴避』之訴訟標的並未辦理,乃請求鈞院以判決命:張國勳迴避。」

等語。

惟本院已就聲請人請求之事項予以裁判,已如前述,並無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之情形。

從而,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不符,自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惠 瑜
法 官 黃 莉 莉
法 官 張 瑜 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 純 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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