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478號
上 訴 人 宣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鎮隆(董事長)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勞動部間就業服務法事件,對於民國110年4月29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478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且依同法第241條之1第1項規定,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規定委任合法之訴訟代理人。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得 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 可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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