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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全字第20號
聲 請 人 鄭劉慧心
鄭婷云
江芠萍
江燦雄
林宜璇
吳家榮
鄭讚枝
王振東
江宏琦
吳惠珠
葉貴嫺
葉明電
呂金蓮
林秀真
陳罔市
林麗香
諶金標
吳秀端
共 同
代 理 人 黃馨雯 律師
聲 請 人 游伯軒
代 理 人 劉繼蔚 律師
黃馨雯 律師
相 對 人 新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侯友宜(市長)
代 理 人 李承志 律師
黃文承 律師
參 加 人 好魚田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石堂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好魚田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行政法院認為行政訴訟的結果,第三人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此一規範於行政訴訟法總則編的規定,於暫時權利保護程序亦有適用。
二、聲請人前向相對人申請將「馬崗漁村聚落」登錄為聚落建築群,相對人以108年8月5日新北府文資字第1081389774 號函不予登錄聚落建築群,並自發文日起解除暫定古蹟(下稱原處分)。
聲請人不服,經訴願程序後,提起課予義務訴訟,前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306號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被告(即相對人)對於原告(即聲請人)民國107 年11月21日申請將『馬崗漁村聚落』登錄為聚落建築群事件,應依本判決之法律見解作成適法之處分。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現聲請人以好魚田股份有限公司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的執行名義,「馬崗漁村聚落」的現狀有遭變更的急迫危險,聲請本件假處分,請求於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306 號判決確定前,暫定「馬崗漁村聚落」為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0條所定暫定古蹟的狀態。
本院審理結果,如認為聲請人的聲請有理由,則好魚田股份有限公司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有使好魚田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暫時權利保護程序的必要,故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勳
法 官 孫萍萍
法 官 楊坤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何閣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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