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9,再,78,2022011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再字第78號
抗 告 人
即再審原告 周惠竹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

委員會間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本院109年度再字第78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嫊娟
法 官 劉正偉
法 官 陳雪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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