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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年訴字第18號
原 告 陳盛雄
被 告 銓敘部
代 表 人 周弘憲(部長)
上列原告因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事件,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經該院108年度年訴字第104號裁定移送至本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9年7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7月16日、同年7月17日分別合法送達予原告及其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原告迄未繳納裁判費,有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及臨櫃繳費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鑫楨
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李玉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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