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9,救,256,2020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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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救字第256號
聲 請 人 盧家恆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元智大學間有關陳情事件(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733 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第1項)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行政法院為之。

(第2項)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

行政訴訟法第101條、第10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退學事件,經聲請人循序提起行政訴訟,並經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888 號判決駁回在案,嗣聲請人向相對人申請提供資格考試之證據資料及考題,遭相對人拒絕提供,聲請人不服,提起訴願,復經教育部於民國109 年4 月22日以臺教法(三)字第1090034448號為訴願不受理之決定,聲請人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又因聲請人之職業權等基本權遭受侵害,目前生活困難,尚欠繳健保費新臺幣(下同)57,561元及國民年金費用95,714元,且聲請人目前並無收入,亦無固定資產,故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聲請人必有勝訴之望。

為此,爰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提起之有關陳情事件(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733 號),乃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99、101 至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香港政府西元2007年10月25日、2008年6 月30日、2009年7 月9日(生效日期)之綜合社會保障援助受助人醫療費用豁免證明書及101 年度、108 年度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件以為釋明(參本院卷第15至31頁)。

經核,依據108 年度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所示,聲請人名下並無任何財產,而其於99、101 至106 年度所得合計僅有新臺幣(下同)36,624元(計算式:22,533元+7,500 元+3,000 元+99元+596 元+2,896 元+0 元)。

此外,本院另依職權查詢聲請人108 年度之所得資料(參本院卷第43頁),亦查無聲請人有任何所得,足見聲請人應無穩定之工作收入以維持其生活,堪認其提起本案訴訟時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核聲請人所提起之本案訴訟,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首開法條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林家賢
法 官 林秀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張正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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