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再字第13號
109年度救字第71號
聲 請 人 何牧珉
相 對 人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代 表 人 張政源(局長)住同上
相 對 人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臺北機務段
代 表 人 李國華
上列當事人間免職事件,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本院109 年度再
字第13號、109年度救字第71 號裁定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109年度再字第13號、109年度救字第71號裁定正本及原本中當事人欄所載「代表人王顯丕」,應更正為「代表人李國華」。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裁判準用之。
二、相對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臺北機務段代表人於聲請人聲請本件再審及訴訟救助前即已變更為李國華,本院109 年度再字第13號、109年度救字第71 號裁定正本及原本誤載其代表人為王顯丕,有顯然的錯誤,應予更正,故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勳
法 官 孫萍萍
法 官 楊坤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何閣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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