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9,救再,59,2020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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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救再字第59號
聲 請 人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本院109年度救字第16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交通裁決事件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4款後段規定,應徵收再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聲請再審不合法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3項準用同法第278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聲請人對於民國109年5月29日本院109年度救字第16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其繳納裁判費。

聲請人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然該訴訟救助事件,業經本院於同年6月11日以109年度救字第188號裁定駁回其聲請確定在案。

本院後於同年7月14日以109年度救再字第59號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300元,該補費裁定已於同年月2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足憑。

聲請人雖再於109年7月26日(本院收文日)提出「行政訴訟聲請再審狀」及「行政訴訟聲請再審准予救助狀」,不服本院前開補正裁定,併聲請訴訟救助。

惟補繳裁判費之裁定為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65條規定不得抗告。

又聲請人上開書狀所檢附之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救字第302號民事裁定,已於前訴訟救助程序提出,並經本院109年度救字第188號裁定審酌後,認定未符合訴訟救助之要件,而未准予其訴訟救助在案;

至於聲請人另提出之109年度臺北市中低收入卡及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9年7月14日北市社助字第1093109071號函,僅得認聲請人符合臺北市中低收入戶生活扶助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調查及審核作業規定,於109年5月起至同年12月止准予核列其全戶共1人為臺北市中低收入戶,而獲生活扶助之情事,但無法釋明聲請人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而為無資力之事實。

故聲請人並未就前揭本院109年度救字第188號裁定駁回訴訟救助後,有如何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事由為釋明,尚難據之而主張免其補正繳納裁判費之責。

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又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臨櫃繳費查詢清單存卷可佐,依前揭規定,其再審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3項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勳
法 官 梁哲瑋
法 官 孫萍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虹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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