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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68號
原 告 鍾月春
訴訟代理人 余宗鳴 律師
複代理人 鄭志侖 律師
被 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代 表 人 鄧明斌(局長)
訴訟代理人 林道榕
李惠雪
劉月萍
上列當事人間勞保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7日進行言詞辯論,但因緊急事故臨時閉庭。
另原受命法官退休,合議庭之組織變更,應更新審理;
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準備程序,並訂於110年7月28日下午2點20分在本院第5法庭行準備程序。
二、請兩造於110年6月15日前就下列事項表示意見,書狀與證物影本請直接寄給對造。
㈠、請被告說明:1、原告所提出的107年9月28日傷病住院申請書、108年8月1日傷病給付申請書、108年9月26日傷病給付申請書、108年9月26日失能給付申請書,假設符合法律規定允許給付的條件,則被告各應給付多少金額?請分別提供給付金額的計算式與法令依據。
2、原告在107年9月13日發生車禍送至急診,同日接受開顱併清除血塊及腦室外引流手術,同年月26日接受腦室腹腔引流手術,107年10月8日診斷書記載診斷為右側腦出血併腦室出血、水腦症,但被告及勞動部的特約醫師意見認為是自發性(顱內)出血。
請被告說明,⑴被告及勞動部的特約醫師是否有何種專科醫師證書而得以提供本件之鑑定意見?⑵兩位醫師是否可以從原告在107年9月13日之前的病史而得到原告屬於自發性(顱內)出血的結論?⑶如果車禍與原告的腦出血無關,是否表示原告在車禍之前的何時就已經呈現大腦出血?⑷如果原告在車禍之前就已經出血,是否還有能力騎乘機車上路?⑸兩位醫師的結論是否明確認為原告大腦出血與107年9月13日的車禍完全無關?或者是仍有不能完全排除的關聯性存在?⑹是否可以請兩位醫師分別提出支持其見解的醫學期刊論文或書籍資料?如為外文資料,請被告一併提供中文翻譯。
㈡、有關原告聲請就「右側腦出血併腦室出血、水腦症」與職災事故(車禍)之因果關係,委請專業鑑定機關認定,請原告陳報3間專業鑑定機關名稱與地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林淑婷
法 官 郭銘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淑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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