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9,訴,80,2021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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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0號
原 告 林在培
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律師
白禮維律師
被 告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代 表 人 繆卓然(檢察長)

訴訟代理人 林宣君
邱獻民
謝景雲
上列當事人間職務評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暨準備程序。

理 由

一、原告起訴後,被告代表人由朱家崎變更為繆卓然,茲據變更後之代表人繆卓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本院卷二第519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本案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在案,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並訂110年7月20日下午2時30分於本院第5法庭行準備程序。

三、原告107年檢察官職務評定表中述及原告未達良好具體事由其中之一為:「㈡於107年8月28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囑訴字第1號案件最終言詞辯論前1日至2日,始將39份約500頁之107年新增被告提出之答辯狀交付協辦之主任檢察官,並向襄助本案之檢察事務官表示自己未先行研析,欠缺敬業精神。」

惟被告並未提出原告於上開時日所提出之「39份約500頁之107年新增被告提出之答辯狀」相關資料,供本院審酌;

且依卷證資料所示,被告自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囑訴字第1號案件之該案被告(即翁啟惠、張念慈)係於106年、107年共提出39份書狀(含答辯狀及陳報狀、聲請狀等,本院卷二第470-473頁),並非係在107年有提出新增39份書狀,翁啟惠、張念慈於107年所提書狀之頁數亦未及500頁;

再觀諸被告108年度檢察官職務評定審議會第1次會議紀錄記載,僅主任檢察官提及「……在交互詰問前一天,林檢察官提出審理中辯方所提出的歷次辯護意旨狀共26份約500頁,……。」

等語、及另1位委員提及:「在107年8月28日前1、2日,將辯方歷次答辯狀交給本人,……」等語,均未提及原告有在107年8月28日前1、2日,將「39份約500頁之107年新增被告提出之答辯狀」交予協辦之主任檢察官等情,則檢察官職務評定表中所載原告未達良好之前揭具體事由依憑為何,有不明確之處,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20日內,具狀陳報並提出相關資料到院供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郭銘禮
法 官 魏式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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