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10,停,120,20220216,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停字第120號
抗 告 人 陳熙淳
法定代理人 陳俞志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本院110年度停字第120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林秀圓
法 官 林麗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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