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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001003號
原 告 福安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正良(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陳冠諭 律師
被 告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代 表 人 呂玉枝(局長)
訴訟代理人 程春益 律師
複 代理 人 駱建廷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豐州 律師
吳典倫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地方稅務事務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法 官 畢乃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李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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