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10,訴,1174,20240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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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0年度訴字第1174號
原 告 林純安
林火旺
林侑萱
林松賢
林家弘

林呈達
陳美涓
林勇志
黨繼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貞良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蔣萬安
訴訟代理人 梁紹芳
林品均
張雨新律師
參 加 人 育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忠亮
訴訟代理人 簡炎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都市更新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4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定113年5月9日上午9時50分,於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另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提出並說明:一、應說明本件更新單元之劃定,有無以行政處分之方式為之,如有,應提出該行政處分,並說明原告等人有無不服更新單元劃定之行政處分而提出行政救濟。
二、應提出109年7月27日、110年1月13日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第427、458次會議之會議紀錄及簽到名冊。
並逕將書狀繕本送達對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李明益
法 官 高維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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