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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停字第68號
聲 請 人 蕭淑英
柯明月
柯明全
吳文凱
陳治諭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李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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