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10,停,68,202107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停字第68號
聲 請 人 蕭淑英

柯明月
柯明全
吳文凱
陳治諭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李依穎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