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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44號
上 訴 人 彭雲嬌
訴訟代理人 曾能煜 律師
被 上訴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代 表 人 陳琄(代理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勞工保險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由被上訴人代表人陳琄承受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
依法律所定之承受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及行政訴訟法第1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同理,機關或法人之代表人及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應類推適用法定代理人之規定,於其代表人或管理人有更換時,亦應由新任之代表人或管理人承受訴訟。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訴時,被上訴人代表人原為鄧明斌,嗣被上訴人代表人自民國111年1月16日起變更為陳琄,茲據被上訴人現任代表人於111年2月15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行政訴訟承受訴訟聲明狀及勞動部110年12月28日勞動人1字第1100101312號函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蕭 忠 仁
法 官 李 明 益
法 官 羅 月 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 又 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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