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74號
原 告 元裾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俊欣(董事)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 律師
複 代理 人 王怡茹 律師
被 告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
代 表 人 彭惠珠(局長)
訴訟代理人 許梨卿
李苡樺
陳凱玲
上列當事人間房屋稅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法 官 畢乃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李依穎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