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0年度訴字第522號
原 告 吳宇萱 住臺北市松山區三民路107巷7號
7樓之17
訴訟代理人 許秀雯 律師
陳明彥 律師
謝孟釗 律師
被 告 臺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
設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1段108號
7樓
代 表 人 張貴華(主任)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江程碧鴻 住同上
胡秀卿 住同上
輔助參加人 內政部 設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
代 表 人 劉世芳(部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張嘉玲 住同上6樓
呂雅鈞 住同上6樓
上列當事人間戶政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法 官 羅月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又慈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