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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五庭
110年度訴字第529號
原告連鴻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代表人黎錠邦(董事)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陳建宏律師
複 代理 人鄭旭閎律師
被告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代表人趙台安(關務長)
訴訟代理人羅心妤
林巧儒
黃博翔
上列當事人間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6日
法官畢乃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6日
書記官李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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