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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63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侯培坤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代 表 人 陳琄(代理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琄為相對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承受訴訟人。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之代表人於訴訟繫屬中喪失其權限者,應由取得權限者承受訴訟,此觀之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及行政訴訟法第181條第1項之規定可明。
又法院裁判後,繫屬上訴審前發生應行承受訴訟之情事,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及第178條之規定,應由原裁判法院為承受訴訟之裁定。
二、查抗告人即原告侯培坤於本件起訴時,相對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代表人原為鄧明斌局長,嗣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30日以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起訴,該裁定於111年1月13日寄存送達抗告人,抗告人於111年1月14日領取,並於111年1月19日提起抗告。
而相對人之原代表人鄧明斌局長已於111年1月16日退休,其遺缺由陳琄副局長代理,茲據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行政訴訟承受訴訟聲明狀可稽,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於法相合,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林家賢
法 官 孫萍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虹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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