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11,再,47,20220930,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再字第47號
抗 告 人 邱德修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陸軍司令部等間承當訴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本院111年度再字第4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

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上訴、抗告、再審或其他聲請。」

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第10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111年度再字第47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又本院於111年8月11日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上開裁定已於111年8月15日送達抗告人,此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3頁)。

查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抗告之裁判費,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9頁),則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林妙黛
法 官 畢乃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依穎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