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救字第8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 人 林宗逸
上列抗告人因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本院11
1年度救字第8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林秀圓
法 官 林麗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淑貞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