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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五庭
111年度訴字第1471號
上 訴 人 陳懿妮
訴訟代理人 劉上銘 律師
洪維寧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間兒童及少年福利與
權益保障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本院111年
度訴字第147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上訴應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
二、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畢乃俊
法 官 鄭凱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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