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11,訴,148,20240718,1

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七庭
111年度訴字第148號
原告何宜紋


被告國立基隆高級中學

代表人鍾定先(校長)


訴訟代理人陳垚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獎懲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3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就被告對原告平時考核程序之發動,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相關規定之適用,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8日
審判長法官鍾啟煌
法官蔡如惠
法官吳坤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8日
書記官何閣梅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