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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五庭
111年度訴字第485號
原 告 台灣格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沈棱 律師(清算人)
訴訟代理人 王子文 律師
複 代理 人 黃靖雯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毓倫 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李怡慧(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曾綉鈴(兼送達代收人)
鄭博宇
上列當事人間因貨物稅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8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行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畢乃俊
法 官 林妙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李建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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