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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1年度訴字第895號
原 告 呂維倫
訴訟代理人 熊依翎 律師
被 告 桃園市政府
代 表 人 張善政(市長)
訴訟代理人 林曉彤
許珮芸
姜至軒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徵收補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0日辯論終結在案,有應行調查事項,爰再開辯論程序,並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林秀圓
法 官 羅月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又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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