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11,交抗,55,2023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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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交抗字第55號
抗 告 人 姜榮昇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字第221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就交通裁決事件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字第221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

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業經本院於111年10月28日以111年度救字第189號裁定駁回,嗣本院審判長乃於112年1月17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繳裁判費300元,該裁定並已於112年2月1日送達,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3頁)。

而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復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臨櫃繳費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35至39頁),依前揭規定,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林麗真
法 官 林秀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張正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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