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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停字第27號
聲 請 人 李宏傑
上列聲請人不服法務部矯正署民國110年9月3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081380號函,聲請停止執行。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第3款及監獄行刑法第136條準用第114條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愈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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