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11,聲,107,2022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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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郭俊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間都市計畫事件(本院104年度訴字第82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行政訴訟法第20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33條至第38條之規定,於本節準用之。」

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遇有下列各款情形,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二、法官有前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聲請法官迴避,其制度目的在使審理各別訴訟事件之法官迴避,就該個案不執行審判職務。

若該訴訟事件業已終結,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即無聲請法官迴避的必要,自不得再聲請法官迴避。

二、聲請意旨:聲請人前就本院104年度訴字第82號(下稱系爭訴訟)爭執的公法上法律關係(即坐落新北市三重區新海段1407地號土地是否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乙事相關聯的都市計畫或都市更新案件)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本院104年度全字第43號、第49號、第99號、第100號、105年度全字第12號、第13號,以下合稱前聲請案),惟本院就前聲請案均為駁回裁定,承審的合議庭法官胡方新、鍾啟煌及蘇嫊娟無中生有,有枉法偏頗的事實。

聲請人聲請該3名法官迴避系爭訴訟的審理。

然聲請人於民國111年7月8日收受本院111年度聲字第98號裁定,始知聲請人前於104年7月13日至111年6月21日所提114次聲請該3名法官迴避案件,本院除執意交由該3名法官審理外,並放任該3名法官於法官迴避聲請案確定終結前,逕為系爭訴訟的判決,其等所為判決顯屬違法,溯及無效。

該3名法官就系爭訴訟,有編造當事人主張權利主體而為不利聲請人一造的偏頗事實,故依行政訴訟法第20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就系爭訴訟聲請該3名法官迴避。

三、聲請人以新北市政府為被告,向本院提起系爭訴訟,經本院於105年6月23日判決駁回其訴,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亦經最高行政法院於105年12月8日以105年度判字第65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有該等判決附卷可證。

聲請人於111年7月11日(本院收文日)對系爭訴訟的承審法官胡方新、鍾啟煌及蘇嫊娟聲請法官迴避,因系爭訴訟業經審結並確定在案,則聲請人本件聲請迴避的3位法官就系爭訴訟已無應執行的職務,無影響審判公平性可言。

聲請人對之聲請迴避,依前揭規定與說明,與聲請迴避的要件不符,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愈杰
法 官 李君豪
法 官 楊坤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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