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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90號
抗告人即聲請人
莊榮兆
司法革新生命尊嚴維護協會
上一人代表人
莫錫麟
抗告人即聲請人
黃嘉銘
申正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內政部等間聲請保全證據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2月13日、111年12月29日111年度聲字第190號裁定提起抗告(其中抗告人黃嘉銘、申正係於本院111年12月29日111年度聲字第190號裁定後,先後於111年12月29日具狀「行政聲請鈞長斟酌至總統府開庭可救蔡總統兼助台灣不步烏克蘭戰爭狀」、於112年1月5日具狀「行政聲請鈞長斟酌至總統府開庭可救蔡總統兼助台灣不步烏克蘭戰爭狀」、於112年4月7日具狀「行政聲請不屈從命交總統府訴願及陳情全卷否則告法官狀」、於112年4月14日具狀「行政聲請不屈從命交總統府訴願及陳情全卷否則告法官狀」,對於本院裁定聲明不服,依法應視其為抗告之提起)。
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應徵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嫊娟
法 官 劉正偉
法 官 陳雪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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