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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0號
聲 請 人 郭俊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間都市計畫事件(本院104年度訴字第82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法官迴避制度,其目的無非在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若該訴訟事件業已終結,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自不得再聲請法官迴避。
二、聲請人聲請本院104年度訴字第82號案合議庭胡方新、鍾啟煌、蘇嫊娟等3位法官迴避,惟查該案業經本院於105年6月23日判決駁回,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亦經最高行政法院於105年12月8日以105年度判字第654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在案,有本院案件明細資料附卷可稽。
揆諸前揭說明,本院104年度訴字第82號案件既已終結,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聲請人猶具狀聲請該3位法官迴避,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愈杰
法 官 鍾啟煒
法 官 李君豪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樓琬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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