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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四庭
111年度訴字第143號
原 告 趙文銘律師即林義記之財產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林樹旺 律師
莊志成 律師
被 告 臺北市古亭地政事務所
代 表 人 蔣門鑑
訴訟代理人 徐秀蘭 律師
參 加 人 祭祀公業林義記
代 表 人 林國財
訴訟代理人 周仕傑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有關產權登記事務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4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第274條第2項規定,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蘇嫊娟
法 官 林季緯
法 官 劉正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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